邢朝国 著
《普通人的江湖》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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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语域之中,“江湖”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意蕴。起初,“江湖”仅指代一个地理意义上的空间区域,有“江河”、“湖泊”之意,古人常以云之“长江”、“洞庭湖”等大江大湖。“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相呴以湿,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庄子·大宗师篇》)是“江湖”二字的问世,即是表达与其他诸如平原、高原等下垫面地貌相对应的地理概念。时过境迁,“江湖”一词开始有了相对纠结且颇为矛盾的意蕴。北宋名臣范仲淹笔下之“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岳阳楼记》)代指与“庙堂”对应那边界不甚清晰的民间社会,具有“地理空间和权力等级双重意义上的边缘感”[1]。古人言之退隐“江湖”,或为寄情山水、追寻自由,又或是壮志未酬、感叹人生无奈,甚至两者兼有之。因而,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 结合特定的内容, 才能理解“江湖”的真正含义。而由于上述之“江湖”隐匿着与主流秩序分庭抗礼之意蕴,故亦常被近代武侠小说,引为武林豪杰侠客闯荡的刀光剑影社会,由此出现“桃园结义”、“梁山聚义”等广为人知的表述。
而在现代,“江湖”一词有对特定环境的指代,耳熟能详之“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即是此意之外,更受重商主义的影响,负面含义较多,往往与中下阶层人士及其“灰色”活动相勾连,倾向用以区别于主流社会的一种亚结构。江湖文化是在泛家族主义基础上,以利益交换或者利益共享为目标,以人情、面子、关系或程式化的文化符号等建立并维系起来的小团体或小圈子文化[2]。因此,江湖文化存在的地方,往往有拉帮结伙,建立人情网络甚至形成帮派,最常见的就是按照地缘关系划分出各种小团体或者帮派,人们以“义”为核心价值团结在一起,“在江湖社会,讲求互惠与共享、信任与合作的‘义气’成了贯穿在各类帮规中的潜在原则… ”[3]所谓义气即是一种生存的习性,这种习性对江湖社会中底层人物至关重要。
[1] 李恭忠. “江湖”中国文化的另一个视窗——兼论“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内涵[J]. 学术月刊,2011(11):31.
[2] 黄杰. 潜规则和江湖文化[J]. 唯实,2010(12):47.
[3] 易江波. 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聚焦于汉口码头的考察[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9.
1.
然而,本书所言之所谓“江湖”,不是前朝士大夫退隐后寄情山水,享受天伦之乐的胜地,也不是近代武林豪杰聚义抗争的地盘,更不是现代黑帮混混构成的边界模糊的地理空间。用作者的话来说,这是一个由“普通人”组成的“江湖”,“江湖”所及之处,既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宗族关系,也坐拥错综复杂的派系网络;既由无数生活小事产生的纠葛组成,也把调节过后的怨恨郁结、情感宣泄的暴力行径参与其中。现如今,在现代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城市环境里,人们习惯把一切人际关系都理解为“契约关系”,把“诚信”、“公义”建基于成文法律的良好运作之上。“江湖”社会中,法治社会的利器——法律往往被掩埋在人情、关系的黑幕之下,而由于城乡二元体制,“江湖”更多的存在于传统的乡土中国(Earthbound China)之中。
费孝通先生(1910-2005)
从西周“井田制”开始,传统乡土中国囿于地方性的限制,封闭属性凸显。乡土中的人们生于斯而长于斯,浸淫着相似的文化,在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中生活。面对面的空间结构和固定生活模式的时间结构,加上彼此依赖熟悉的乡土语言交流即可无障碍的生活,让人与人之间组成一个个“面对面社群”(Face to face group),搭建了一个由“无数私人关系组成的网络”[2],具有“无选择性与长期性”[3]的特点。而囿于人口流动性,加之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极少变动,乡土中国也是一个“礼治”社会,无需有形的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4]。所谓礼治也可以称之为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5]。乡土文化的传承在于前辈对后代的言传身教,溶于日常生活的耳濡目染,“礼治”社会的特性年复一年,周而复始,且影响深远。
当今的乡村社会,仍旧有着明显“差序格局”的印记,但与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熟人社会已然有所差别,“礼治”社会的痕迹也有所淡化。改革开放以来,在波澜壮阔的发展中,城乡发展的结构性异化,催促着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代表的农村人离开故土外出务工。“推拉理论”是解释人口流动动机的权威理论。在城乡人口流动中,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机遇更多的城镇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拉力,而经济发展速度与城镇有明显的差距的家乡,则不可避免的成为推力,“钟摆式的迁徙”成为了春节等重要节日假期的现象。而由于长时间在外务工,村落邻里间彼此的共处时间减少,加之代际传递后的交流往来也不再频繁,乡土社会中“半熟人社会化”[6]的趋势日渐显现。传统中国强调的以礼相待,也渐渐留于在乡道相见时点头打招呼等常见形式。若是彼此存在利益冲突,在面对纠纷时,也并非如祖辈那般“对于自己(家)的权利主张并不敏感, 而是讲求好意的互让”[7],而是选择划清界限,据理力争。而所谓的“理”,常常是纠纷双方的分歧点:一方往往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强调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而另一方则建基于传统乡土习惯,强调对方的责任和义务。无论如何,说理过后的结果,大多会让彼此陷入更大的纠纷之中。怨恨相伴相生,暴力则作为一种情绪的宣泄而随之出现。
[1] 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5:6.
[2] 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5:7.
[3] 翟学伟. 关系研究的多重立场与理论重构[J]. 江苏社会科学,2007(03):118.
[4] 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5:61.
[5] 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5:68.
[6] 贺雪峰. 农村的半熟人社会化与公共生活的重建——辽宁大古村调查[J].中国乡村研究,2008(00):139.
[7] 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J]. 开放时代,2007(06):108.
2.
总览全书,在作者笔下江庵镇人们的语域中,暴力大多起源于他者对乡土社会中早已约定的礼俗规矩的违背,属于一种对他者“不道义”压迫的反抗。纠纷即产生于此,并成为暴力最初的外在行为表现。然而,笔者发现在作者描绘江庵镇那一个个鲜活的情境下,除了对传统礼俗的漠视,纠纷还出现在他者行为对自身利益构成一定威胁之时,怨恨也随之作为内在的心理活动油然而生。由此,“生成怨恨”到“实施暴力”存在着清晰的递进式逻辑关系:首先出现的纠纷,更为准确地归纳应属于暴力的酝酿期。在这个酝酿期之中,人们尽管也已生成一定的怨恨,但大多都能忍让互容,克己复礼,也就是江庵镇人们话语中的“给(他者)面子”。应当承认,这为外界(第三者)介入解决纠纷争取了不少时间,也让“纠纷”不至于直接与“暴力”相勾连。然而,一旦纠纷无法在适合的时间点施以适切的解决方式,不仅会让纷争陷入僵局,还会衍生相互间的怨恨。在这个阶段,“给脸不要脸”、“欺人太甚”等措词时常跃于江庵镇人们日常的言语之中。而由于纠纷尚未得到解决,怨恨不仅难以随着时间而消逝,相反还会愈发加深得以郁结而产生积怨,渐进式地实现从“忍气吞声”到“忍无可忍”的转变。此时,“面子”被撕破,“克己复礼”也被抛于脑后,因积怨引发的争执在江庵镇轮番上演,多次呈现在关系密切,或是空间距离相近的“面对面社群”之中,难以避免局势升级因双方固有力量失衡,而引发进一步的暴力冲突。作者将这一暴力称为“表达性暴力”(expressive violence)。而在笔者看来,这一表述未免不够精准。原因在于在暴力施行方内隐于心的情感中,近乎直接将暴力标榜为一种合理的反抗举措。付诸暴力之时,维护传统的礼成为最为冠冕堂皇的借口,宣泄内心的怨恨情绪助推暴力的产生,施行暴力所带来收益与风险的理性考量近乎绝迹。若要以一个词组来提炼归纳,笔者会选择“宣扬‘正义’的暴力”以替代之。
江庵镇暴力的生成逻辑
与暴力现象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条逻辑链里,“面子”似乎如一只隐形的手,贯穿于其中。从“给面子”到“给脸不要脸”等田野材料的获取,似乎无不印证了“面子”在江庵镇人际交往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实际上,存在于江庵镇人们口耳相传的“面子”,更是一个群体性的缩影,反映了中国人在社会生活中“寻求做人之肯定性评价的价值观念”[1]。
而这种价值观念,在乡土社会中频繁出现,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尤为盛行。前文已述,当前到城镇务工的主体,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他们的祖辈依旧留在村落中务农。根据贺雪峰的统计,如今国家有70%的农村家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农”的家计模式[2],家庭收入来源由原来单纯依赖务农收入,转变为由外出务工和在家务农两部分组成,并获得了超出原本近一倍的月收入,部分农村家庭因此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迈入小康的跨越式发展。其中,城市成为了这些家庭财富生产的主要场域,而农村则是价值生产的主要空间[3]。从城市中获取的经济资源就地满足基本的生存资料消费后,其余基本都带回家乡,除了留以部分支持子女未来“接力式进城”[4]所需的发展资料消费,更多用作修缮住宅、大院等享受资料消费的开支。财富生产与价值生产的异域配置,不仅凸显了中国人安土重迁、期待落叶归根的传统文化,还让农村人基本放弃了往日“勉强糊口”的生存理性,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在村落社会中不可估量的“面子”——体面与尊严。
而要将面子外显化,建房成为了首选的标识物。[5]有的青睐高楼大宅、有的钟情别致装潢,也有的如作者笔下江庵镇的“李普两家的院路之争”那般选择拓宽院落。而不论自家有何喜好,忽视实际金钱需求的投入,不可避免地夹杂着为自家“挣面子”的思想。当村落中外出务工的家庭纷纷住上豪宅,比阔心态随之生成,潜意识中的面子竞争如影随形。江庵镇的“院路之争”正是一方修缮自家大院,屡次破坏了乡间传统秩序引起在财力上较为弱势的邻舍不满,进而导致纠纷出现的典型。这些纠纷在村落社会中轮番上演,彼此指责对方“不道义”、“不讲理”的背后,潜藏着的不仅是纠纷双方的怨恨郁结,更有江庵镇人们面子竞争的群体性行为。
2017年夏天,笔者作为“三下乡”团队的一员,来到粤西化州市底层农村进行教育帮扶。这张照片摄于学校所在的村庄。在这个村落中,新建或在建的高房虽不能用鳞次栉比以形容,但不可否认也占据了相当的比重。
[1] 贺雪峰等. 南北中国: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研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180.
[2] 贺雪峰. 最后一公里村庄[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导语.
[3] 贺雪峰等. 南北中国: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研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161.
[4] 王德福. 弹性城市化与接力式进城——理解中国特色城市化模式及其社会机制的一个视角[J]. 社会科学,2017(03):66.
[5] 卢晖临. 集体化与农民平均主义心态的形成——关于房屋的故事[J]. 社会学研究,2006(06):147.
3.
受到暴力之后,人们往往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在现代社会通行的逻辑。以家庭为单位,熟人为基础的乡土社会,则因“礼治”的存在,而长期成为一个“无法”的社会[1]。20世纪50-60年代建立起的基层政治精英的控制,也因这些精英在村落中缺少基本的威信,基于伦理、民俗的调节都难以平息矛盾冲突,在70年代晚期也受到了削弱。当然,在村落社会里的调节,更多在于评理。但长期以来,传统外在的规则化早已成为村民们内在的习惯,甚至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规范,推进乡村基层司法建设,“普法运动”、“送法下乡”以及对成功案件的报道与宣传,希冀能让乡土社会获得正当性与合法性,也基本无济于事。诚然,诉讼率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在村落社会秩序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距离收获明显的成效相距甚远。
总览全书,费孝通先生分析的两种典型乡村社会控制方式——“礼治秩序”和“长老统治”——因为现代法律的推行,在作者笔下的江庵镇几无踪影。其社会体系并非建基于对契约的重视,却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2] 。而一旦村民们的“身体失序”,破坏规矩进而付诸暴力,违法犯罪的温床得以显露,以“法治”的名义扎根乡土场域仍具有相当的难度。在村落里的人们囿于自身的知识面,对国家法律知之甚少。法律条文与他们的日常生活也相距甚远,具有明显的“离土性”。在面对纠纷时,村民们更习惯于当面协商解决,亦或是通过“中间人”进行调解。加之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和法治渠道的堵塞,抑制了他们对法律的需求,“法律不毛之地”由此长期存在。最终,现行的司法制度在包括江庵镇在内的农村地区发生了“变异”,它破坏了原有传统中国的礼治秩序,却又难以建立起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
[1] 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5:60.
[2] 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5:7.
4.
作者对江庵镇的田野研究,描绘了一副由可荣、恒福、静娥等村落中普通人的身影构成的暴力画面。他们的暴力有别于村霸、地痞的暴力,大多起源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对社会的影响力也相对有限。因而,从研究路径上看,与现有研究中从犯罪学、心理学或是其他学科切入不同,作者言之“暴力”,是将暴力置于现代版的乡土中国及其村落中人们关系中进行厘清,窥探暴力背后所隐藏的文化意蕴与情感。从研究方法上看,作者选用质的研究方法,从微观层面对暴力进行描述与分析,也在写作中规避了“暴力在乡村中盛行,亟需引起重视”的日常性常识式的结论与呼吁,通过以小见大的方式,形塑普通人作为暴力施行者的内心境遇变迁及最终的行动选择,把内隐于村落之中的基层社会失范、时代变迁后农民的人心思变等等表达得淋漓之至,让一个个“普通人”的故事不再普通。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摒弃了似与当代中国农村研究相伴相生的“谁人故乡不沦陷”等鸡汤式的感慨,而将当代乡村社会置于新的社会形态加以探究——建基于农业文明的中国乡土社会,在现代化的浪潮中将受到怎样的冲击,发生何种变化。
笔者更愿意相信,江庵村并不是个例,而是当代中国众多乡村社会的真实观照——财富的累积成为人们“面子”的主要来源,为巩固“面子”,获得村落中的“力量”,不惜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之。而由于相互间力量的失衡,在纠纷中力量相对薄弱一方的他者利益被“悬于高阁”,若有抱怨或反抗,施行暴力似乎成为了必然,这已成为某些村落的实质统治秩序,并在一定的空间中获得以“面子”为表征的相对权威。这个空间往往是无形的,星罗棋布分布在法律秩序控制范围之外的社会缝隙里。熟悉中国的人都知道,这就是“江湖”[1]。
不可否认,标题中的“江湖”二字,是笔者阅读本书的原动力。在导言部分形成的概念性总结,也能引起诸多读者的共鸣。作者进入的江庵镇乡土现场,的确存在江湖文化的羁绊,然而阅读全书,总有一种“此江湖非彼江湖”之惑。然而,“‘江湖’传统表面上看主要存在于下层群体当中,实际上深嵌于常态文化体系之内”[2],其浓重且广阔深远的民间根基,让在上述如此恶性循环中的江湖社会,天然的表现出明显的“溢出性”[3],越出法律和公正的边界,建基于契约关系之上的现代法律精神最终可能只是一纸空文。
实际上,刑法的用意不在于“以儆效尤”,而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与社会的安全。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多少法庭。否则,单维的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优势并未显见,而破坏传统礼治秩序的弊病就已经产生了。如此,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需改变,更关键在于人们法治的意识和法律的受用程度。纵览文献资料发现,个中学者提出治理村落“混混”要依靠社会内部的“身体治理”,即依靠强力的基层警察力量,和正义的民众来约束犯罪行为的产生[4]。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身体治理和正义治理是否匹配仍待考究,自身缺少正义伦理锤炼的基层治理者和广大民众未必能从江湖社会的欲望逻辑中脱离。因而,建立一个以法律为中心,辅以乡土特质的法治村落,仍旧任重而道远。
与“送法下乡”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农村教育的式微该如何阻止,留守儿童的成长之路又在何方?
[1] 冯庆. 义气论——春秋叙事、威仪美学与江湖治理[J]. 探索与争鸣,2017(05):128.
[2] 李恭忠. “江湖”中国文化的另一个视窗——兼论“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内涵[J].学术月刊,2011,43(11):30.
[3] 王启梁. 不能治江湖亦不能治大国——读《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J]. 法理学论丛,
2012(00):303.
[4] 陈柏峰. 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70.
作者 / 黄旭韬
2019级教育文化与社会专业 硕士生
编辑 / 胡乐野